诈骗犯为何对牢狱之灾无所畏惧
在司法实践中,一个引人深思的现象是部分诈骗犯罪者即便面临刑罚威慑,依然表现出对坐牢的“不怕”态度。这种表象背后,实则交织着复杂的法律、心理与社会因素,并非单纯的法盲或狂妄,而是折射出当前犯罪防控体系中的多重挑战。
从犯罪心理层面分析,诈骗犯常具备高度的投机性与侥幸心理。许多诈骗犯罪属于预谋型犯罪,行为人在策划阶段即已进行风险评估。他们或自认手段隐蔽难以侦破,或认为即便案发也能通过隐匿资产、拖延诉讼等方式规避实质惩罚。尤其在一些跨境、网络诈骗案件中,犯罪者利用技术匿名性与司法管辖壁垒,大幅降低了被追究的概率,这种“安全错觉”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。部分职业诈骗者已将犯罪视为“高风险职业”,将预期刑期折算为“成本”,一旦认为收益远超成本,便可能铤而走险。

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中的某些现实,也可能间接影响罪犯的心理预期。例如,在诈骗金额认定、赃款追缴、量刑标准等方面,若存在地区差异或执行困难,可能导致刑罚的不可预测性降低。一些罪犯观察到,即便被判处有期徒刑,也可能因减刑、假释等制度而实际执行较短刑期。加之部分案件追赃挽损率不高,罪犯出狱后仍可能保有一定非法利益,这变相降低了坐牢的“实际损失”。尤其对于累犯而言,其已适应监禁环境,对人身自由的恐惧感进一步钝化。
社会因素亦不容忽视。在某些亚文化群体中,服刑经历甚至被扭曲为“资历”或“牺牲”,扭曲的价值观抵消了刑罚的耻辱效应。同时,若罪犯出狱后重返社会困难,缺乏正当就业渠道与社会接纳,其再犯可能性增高,对再次坐牢的恐惧感便会持续下降。这种“破罐破摔”的心态,使得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大打折扣。
从更深层的治理视角看,诈骗犯“不怕”坐牢的现象,暴露出单一依赖刑罚惩戒的局限性。真正有效的威慑,不仅来源于刑期的长短,更源于犯罪必被查处的确定性、赃款必被追回的彻底性以及刑罚执行的严肃性。当前,强化跨部门、跨地域协同侦查,提升追赃挽损的技术与机制,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政策,均是从系统上增强法律威慑力的关键。针对不同诈骗类型(如电信诈骗、金融诈骗、公益诈骗等)进行精准的立法与司法回应,堵塞法律漏洞,亦至关重要。
破解诈骗犯罪者“不怕坐牢”的困境,需超越“重刑主义”思维,构建一个查处率高、追损彻底、刑罚执行严谨且社会预防到位的综合治理网络。只有当犯罪者清醒认识到,行为不仅必然导致人身自由剥夺,更意味着非法利益的全盘丧失和未来生活的持续艰难,法律才能真正触及灵魂,发挥其应有的震慑与教化作用。





